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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及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爆破器材的保管和领用必须执行有关管理规程。
3.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3.1.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2. 炸药和雷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3.3. 不得用自行车或摩托车运送雷管和炸药。
4.人工打孔时,打捶人不得戴手套,并应站在扶钎人的侧面。
5.用凿岩机或风钻打孔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和风镜。
6.一次引爆的炮孔,必须全部打好后方可装药。
7.向炮孔内装炸药和雷管,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炸药。
8.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8.1.孔深在0.4~0.6m时为0.3m;
8.2.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8.3.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9.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10.切割导爆索、导火索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雷管的导爆索。
11.导火索应做速燃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12.导火索与雷管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雷汞部位。
13.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导火索。
14.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14.1.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14.2.严禁脚踩已点燃的导火索;
14.3.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15.电雷管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5.1.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15.2.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15.3.引爆电雷管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15.4.电雷管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15.5.在强电磁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
16.火雷管的装药与点火、电雷管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17.引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18.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19.无盲炮时,从*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雷管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电雷管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20.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捣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21.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22.爆扩桩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2.1.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22.2.使用电雷管引爆;
22.3.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15m;
22.4.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22.5.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23.爆破器材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销毁爆破器材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4.任一孔内爆破前同一塔基其它桩孔内施工的人员应提前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