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5930946888
联系人:解克锋(董事长 总经理)
传真:0319-3972222
地址:邢台市开发区(南环路)祥和大街39号
1、库房储存爆破材料的数量,不超过库房设计允许的*大储存药量。
2、爆破料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倾斜;
3、爆破材料的码放、应留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距墙大于0.4m;
4、爆破材料的码放高度,不超过1.6m;
5、存放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6m,架上的各种雷管不得叠放,造成挤压。
6、库房内外要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其它任何无关工具、杂物,杜绝鼠害。
7、进入库区禁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禁止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禁止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8、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要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9、爆破材料库房的管理,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制度、防火制度、保密制度、领取与当班用剩当班清退制度,分区分库分品种储存,分类管理。
10、对新购进的爆破材料,应逐一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11、建立完善的爆破材料收发台帐,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12、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材料,不得发放使用。
13、爆破材料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4、应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