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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的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1.04.05 新闻来源:河北爆破|河北爆破公司|河北拆除公司|邢台天龙爆破拆除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章总则
    *条  为规范公司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杜绝爆破安全事故发生,保证承建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爆破管理
    第二条 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申请获得承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许可。
    第三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根据承建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爆破作业的管理、协调工作。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须配备爆破作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并报工程业主、监理备案。
    第五条 从事爆破作业的项目应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爆破安全作业规程,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按作业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条 严格按审批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从事爆破作业。爆破设计和爆破说明书及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或有爆破资质的技术人员及单位管理部门批准后,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七条 实行爆破作业审批制度。各类爆破作业必须提前经单位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由项目所属地方民爆公司承担的,应签订安
全协议并在当地公安机关、业主、监理备案。项目部应做好监管工作。
    第三章 爆破作业
    第九条 露天爆破作业面警示标志的设置:应提前在进行爆破作业的区域,设置警示旗。以此告示作业区周围的人员,作好爆破前撤离准备。
    第十条 洞挖爆破作业时,在洞口和其它部位应设警戒和标志,防止其他人员误入爆破作业区。
    第十一条露天爆破作业和洞挖爆破作业不得同一时间起爆。洞挖进(出)洞口爆破作业进尺 20m 以内,按露天爆破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在爆破作业期间,爆破作业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装药、连网、警戒到位情况。
    第十三条 钻孔、装药、起爆、警戒:
   (一)钻孔作业严禁打残孔,洞室内打底孔时必须将水抽干,见到岩石面后方可钻孔。
   (二) 爆破作业面在钻孔、清孔、验孔等工序完成及无关人员撤出炮区后,方可进行装药。禁止边钻孔、边装药。装药、连网、起爆等工序只能由取得爆破作业证的人员进行操作。在装药、连网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关闭手机和对讲机,严禁在装药、连网过程中使用。
   (三)露天爆破起爆如设有爆破指挥中心的,必须听从爆破指挥中心的指挥,爆破负责人负责向爆破指挥中心汇报装药、清场和警戒情况。
   (四) 爆破警戒应遵循以下要求:
    1.爆破作业单位成立专业警戒队伍,警戒人员数量及通讯工具要满足警戒要求。
    2.爆破警戒按照“谁放炮,谁清场,谁警戒,谁负责”的原则,如两家以上爆破作业单位同时段爆破出现交叉警戒时,由爆破作业单位之间协商警戒,爆破作业管理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3、爆破作业单位开始警戒前,必须召开现场警戒会议,具体安排各警戒点人员,提出警戒人员职责和要求。
    4.爆破作业单位要及时通知相邻施工单位人员撤离、设备及时撤出,保证第二声警报声响前撤离到安全地带。
    5.洞挖爆破作业,应根据洞室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清场,设置警戒,以保证爆破安全作业。
   (五)爆破后检查和盲炮处理:
    爆破完毕,爆破员必须在规定的等待时间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盲炮、危石、冒顶和支护破坏现象。如发现有盲炮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通知当班现场负责人,并报告爆破管理部门和单位领导,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指派有经验的爆破技术人员及炮工处理,只有在确认上述危险排除后,才能解除警戒,若不能及时处理或需大于规定爆破时间段方能处理完毕时,应在当天放炮时间内停止处理,立即在盲炮和危险区域或附近设置明显标志,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通知警报解除,警报解除后应派专人进行看守。
第十四条  爆破信号管理按国家爆破规程设置报警声音长短时间及间隔时间,警报器的声音要满足施工作业面及临近的人员都清楚地听到。为使施工及周边的人员了解警报声响的意义,施工单位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对警报声响的意义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禁止爆破作业的情况:
   (一)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如六级以上大风、雷电、暴雨、大雪、浓雾等)禁止露天爆破作业;
   (二)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三)未按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没有做好安全警戒的;
   (四)没有按照规定提交爆破作业申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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